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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为你来”丨第二百二十四条 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原则性规定

信息来源: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6-08 11:46:32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被现代民法典所承认。《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民法典》物权编未作任何修改地接受了《物权法》关于公示原则的规范结构体系,将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本条则进一步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了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一般原则。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实行不交付不生效的原则,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这里的交付指的是现实交付,即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使受让人对该动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系采意思主义与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除了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本条的适用范围限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如同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样,动产物权变动也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种。本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显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而不适用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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