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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房地产等工程抵押贷款纠纷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应不受特定限制之再议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最高院:除非另有约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随着工程建设阶段的发展,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随着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增加而得到扩张。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最高院: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后购房消费者的“认购订金”是否可优先抵押权返还?

本案购房人签订的是《内部认购申请书》,据此交付的款项为“认购订金”,约定“该款项于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房款”。虽然双方事后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款项属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款项”。原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答复意见的逻辑关系,并基于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以及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认为本案购房消费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予以受偿,符合本案实际,处理意见较为公允。...

因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导致的买房人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纠纷案件

本案系因出卖人原因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郑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单独的可以分割的两份独立合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前提是签订有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陈某需要将其购买的房屋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买方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可主张继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履行

房地产律师赖绍松指出,在买方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的情况下,并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法院可支持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

按揭购房中抵押权人不得对未取得产权证房产优先受偿

在房屋建成,王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后,某银行才有权利在王某不履行债务时,对合同项下房屋予以处分,并就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一并抵押仅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超出房产占用范围外的土地则不享有抵押权

最高院: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一并抵押仅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超出房产占用范围外的土地则不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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