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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

侵犯建筑物共有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行为人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共有物被查封属于共有人可提出分割请求的法定“重大理由”(20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共有物分割结果导致各共有人存在于共有物的应有份额相互移转,使得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应属于该条规定的移转行为。...

分家析产案件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

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在财产分配上应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及对父母的赡养等因素,对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比例予以调整,加大对赡养老人的家庭成员的补偿数额,弘扬尽孝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资产处置:共有物分割纠纷实务案例

事已至此,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鉴于本案特殊的背景和历史:原被告双方毕竟血浓于水,也是因为家庭的各种纠葛才会产生如今的局面。笔者最终还是配合法院的工作,促成原被告达成了调解。...

房绍坤: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

法院判决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无须物权变动的公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包括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但主要是民事判决,且限于诉讼判决中的形成判决。在形成判决中,只有具有对世效力且包含物权变动内容的形成判决才能导致物权变动,具体包括分割共有物的判决、撤销合同的判决和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等。...

物权法共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在设计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中的共有制度时,不宜全盘照搬我国《物权法》“共有”章的规定,而应以其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体系调整和增删修改。在体系位置方面,应将“共有”章置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和“相邻关系”两章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之前。在内容编排上,应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分别加以规定。就具体制度设计来说,应当增设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共有物管理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制度,删除我国《物权法》第93条和第103条的规定,完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和共同共有的定义等规则。...

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涉及共有法律规则的诸多方面,各级法院虽判决结论一致,但裁判理由不同,甚至对法律依据的选择也大相径庭,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要正确认定共有的类型,应先考察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共同关系,再辅之以共有人约定。本案当事人间不存在法定共同关系,只能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具有的“双重面向”决定了共有物分割的“三重效力”,故共有物分割不同于共有份额的让与,与共有物处分也有本质区别,由此决定应以我国《物权法》第99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不过,该条“按份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的若干问题

在民法上,共有物的分割判决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无须进行公示,即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1]人民法院如何正确作出分割共有物的判决,取决于共有物分割之诉的适当审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上,共有物分割之诉是一种诉讼案件,[2]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共有物分割之诉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案件审理也存在着特殊之处。本文试就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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