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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

邹海林:民法典上的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解释论

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抵押财产而设立的抵押权。传统民法上,抵押权仅限于不动产抵押权。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对于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认识,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与不动产可以等量齐观的动产,如现代化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航天设备等,已经比比皆是。...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

我们知道,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顺位规则在《民法典》和《九民纪要》中都有相关规定。当动产担保物权(即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竞合时,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清偿顺位呢?...

商业银行如何破解动产抵押的风险隐患?

对企业拟作抵押的动产,商业银行应当把好准入关口,可以有选择地接受抵押。在企业提供动产抵押之前应对动产进行严格挑选,切勿将企业提供的所有动产不加选择地授受抵押。...

动产抵押登记困境!租赁公司真实案例:第三人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核查义务边界

笔者在2020年代理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银行及某集团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主要一项争议焦点在于,某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仅对在先动产抵押权人某银行在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公示的内容负有核查义务,在公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某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对某银行与某集团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负有进一步核查及判断的义务。...

简析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 | 天同快评

《民法典》第403条采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确定了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动产。在此制度基础上,第404条、405条分别对动产抵押权人与正常经营买受人、承租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进行规定,究其文义,均以“完整效力抵押权(已经登记)”为规范对象,并且对抗对象也限于“在后”正常经营买受人、“在先”承租人,而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较多争议的以下情形,则作留白处理:(1)一般买受人、“在后”承租人;(2)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抵押担保纠纷案例

赖绍松律师指出,甲建筑工程公司与环宇租赁公司之间转让、出租机械设备的行为,已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作为承租人,甲建筑工程公司擅自在租赁物上设定的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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