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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6-22 17:09:53  

农村集体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妥善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而同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仍对农村房屋的受让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但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除外。为规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保障和促进农村房屋健康有序流转,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2012年曾出台《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然而,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和小城镇开发的加速,农村土地及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即将铺开,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对已有的审判经验进行总结、检视,以进一步规范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安徽省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量较小,其数量并未随着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呈快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