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案例:
某一老旧小区,共有7幢楼98户住户,每个单元14户。叶某与杨某是同一单元的邻居,相处20多年,一直友好相处。2018年,该市进行老旧小区改造,住宅楼加装电梯。叶某所在小区属于此项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围。通过一系列的合规手续审批,叶某、杨某所在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杨某突然反悔,无理阻碍电梯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停放了自家的两辆小轿车,导致加装电梯停工。 叶某等十一户住户不满杨某的做法,经反复做工作无效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杨某不服,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叶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恢复原状。 案例评析: 判决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其现场的两辆小轿车,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民事案件。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应和睦!加装电梯后,对于2楼以上的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杨某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不应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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