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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变与不变

信息来源: 电建地产法治进行时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6-24 16:38:38  

物权编作为《民法典》七大分编之一,有其自身的内外体系,本文择取其中重点内容展开讲述。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除增加一章“居住权”作为第十四章外,其余结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一致且一脉相承。

今天要分享的是《物权编》中用益物权这一分编,其中变与不变的内容本文均有阐述。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也被称作“他物权”,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民法典》第332条采纳《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中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规则。之所以删除,是因为这条规定在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没有真正使用过。另《民法典》明确了承包期届满时,土地承包人依照法律可以继续承包,这一修改无疑是正确的。从物权法原理来说,物权的期限是物权的存续期间,期限届满的法律效力是物权的消灭。所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该权利应消灭,所以关于“再延长”规定,即“耕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再延长30年”显然是不合适的。相比来说,承包期届满后“继续承包”的规定,续包权,是符合法理的。

《民法典》第334条同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一致,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方式仅限于互换、转让,并没有用“等”这一术语。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物权编不再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方式。

《民法典》第341条借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立法经验,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规则是登记对抗主义,同时补充了“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中提出“土地经营权”这一用语,其权利属性争议较大,“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等观点大相径庭。《民法典》对该争议并未做出直接回应。仅是新增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关于5年流转期限之一时间节点的修正,意义重大,也就是条文规定意味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具有了用益物权属性,而流转期限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则仅具有债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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