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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6-29 14:46:04  

一、仓单质押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增值税发票、资格限制、另类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探索、典当公司、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以及期货投资基金或社会闲散资金。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设定仓单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 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对于有纸化仓单,出质人移交有背书的仓单即可,背书中记载“质押”字样。对于无纸化的仓单,实现仓单的占有,一是过户,二是到注册机构即交易所冻结。仓单市值和质押率的确定。标准仓单质押时,其市值的确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商,采取双方可以接受的标准,可以采用期货市场的价格,也可以采用现货的价格。期货市场的价格可采用下列标准: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现货价格采用下列标准:以该品种国内大型批发市场最近一月或一周的批发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

1、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法及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标准仓单的买卖或交割业务中,卖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发票交给买方。出质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处置标准仓单时,关于增值税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一,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但可以出具增值税发票,银行按正常途径处置仓单即可;其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不出具或无资格出具增值税发票,银行可以按照税法对标准仓单处置的有关税费的要求,扣除所销售仓单货款的13%的款项代缴税费,并将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买方。

2、资格限制

在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指导思想下,期货市场的创新受到诸多政策限制。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参与各方有必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进入期货市场的主体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国有企业(本行业套保者除外)、金融机构不准进行期货交易。二是进入期货市场的资金受到严格的限制,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由此要注意下列问题,如银行在交易所开立特别席位的问题,银行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转移仓单所有权及处理仓单的问题,质押贷款资金的用途问题等。

3、另类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探索

毋庸置疑,凭借银行的资金实力,商业银行应成为质押贷款的主体。但考虑到期货市场的资金限制,主体资格范围的限制,以及银行为了控制金融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授信、评估程序,要求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和一定授信级别的企业才能获得贷款。另外,银行为了在增加保险系数,往往会要求仓单持有人提供担保方。对于那些个人仓单持有人或无关联单位的企业增加了资金成本,或者根本找不到回购担保方。这些因素制约了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的发展,但同时也为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了机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有益补充,拾遗补漏,促进仓单的高效运转,我们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

4、典当公司

国家对典当行的资金用途无任何限制,只是对贷款利率规定了最高限额,只要仓单持有人提供质押物,谈妥条件,签定协议即可,程序相当简便,对于个人或小企业来说有很大的魅力,但利率会高一些。目前,郑州有16家典当行,每一家可提供资金2000余万元。

5、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

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能提供的资金是比较充裕的。该类公司的参与,有两个途径:一是直接提供质押贷款服务,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法人户,可以很方便地取得仓单的所有权。二是作为银行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的专业担保方,为贷款双方提供服务和中介,并收取相应的担保费。

6、期货投资基金或社会闲散资金

在期货市场中,投资者有充裕的资金,但为了控制风险,保证金的占用比例并不很高,相反,持有仓单的投资者有可能因风险控制或仓单资金的占用,需要补充新的资金,双方可以很方便地达成一致。 展望未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仓单对参与各方将会有更大的魅力,必然会形成商业银行、仓单持有人、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交割仓库等主体参与的以仓单为流通要素的仓单市场。交易所作为仓单注册方,可以为仓单的流通及仓单市场的建立提供更方便的服务。

二、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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