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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6-30 12:48:58  

一、什么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押,是指设立权利质权的行为。权利质权,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权利质权标的属性有哪些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由于权利质权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当具备以下属性:

第一,须为财产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无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而不得用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须有让与性。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须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无变价的可能,因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三、权利质权的特征

权利质权是我国现行立法承认的两种质权类型之一,与动产质权相比,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以有体动产为客体,而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无体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利是指除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让与的财产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权利应为财产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由于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质权的客体。

第二,这里的权利应具有可让与性;法律禁止让与的权利之上不能设定质权。

第三,这里的权利须适于设定质权。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依德国民法规定,可让与的权利均得设定质权(《德国民法典》第1274条第2款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瑞士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得出质。由于日本民法承认不动产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也可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440条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并不以现行法例举者为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另外,《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出质。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不仅拓宽了物权的客体范围,而且也使得物的交易规则趋于多元。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以有形占有的移转作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则以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或履行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则是观念的、抽象的。权利质权人基于这种抽象的方法取得的对质物的占有,又称为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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