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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纠纷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

在“三权分置”的法律架构中,“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属承包土地的“债权型利用”,但应赋予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一定的支配和排他效力以利其流转。“三权分置”的法制完善应从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等方面着手,明确集体土地成员权内容,完善土地承包权设立与存续规则,凸显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性质,确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其配套制度。...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核心是,设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如此制定政策的初衷和动因需要进行全面的廓清。土地经营权所负载的目标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受让人的经营预期,满足其为扩大生产经营而进行抵押融资的需求,同时保障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三重目的。以土地经营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通过三重门:一是价值取向之门;二是体系化之门;三是实践之门。...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建模与因素解析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模型;随机分析 【摘要】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进行合理定价,是顺利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关键。基于无套利均衡定价理论,本文在土地经营权价值和开发项目价值均随机波动的条件下,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定价模型,定量分析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与贷款利率之间的替代机制。研究发现:土地经营权价值增长概率、开发项目成功概率以及他们之间的相关系数,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对价格具有显著的非线性影响。本文研究结果能够为农村经营户、银行...

美房投资俱乐部权到底可以设定几年?

近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相关规定,服务群众办证需求,从2021年6月1日起,我市依法开展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

住宅用地如何“自动续期”?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规则在立法上首次区分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居住权和基本人权,保障了老百姓的基本民生,因而成为《物权法》的重大亮点。然而,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究竟如何“自动续期”的问题,《物权法》中尚无明确规定,需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人权专家强调经济危机下“适足居住权”应该得到保障

联合国适足居住权特别报告员罗尔尼克(Raquel Rolnik)在3月9日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强调:在当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人们的"适足居住权"应该得到保障。 适足居住权特别报告员罗尔尼克表示,人权理事会在住房问题上关注到其中所存在的人权层面,但这一领域的实际决策者却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将其视为一种商品,把提供住房完全抛给了私人市场。...

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 ——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

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越来越多地将婚姻中的房屋界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鉴于婚姻住宅对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从呵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即赋予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首提“居住权”:为公租房和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居住权立法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

关于居住权应否为我国物权法上独立的新型物权,在《物权法》制定时有过激烈的争论,终因居住权缺乏现实的普遍适用性而没有在《物权法》中落实。现今,居住权立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的完成似乎已经成定局,但是,该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没有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紧密联系起来,使得居住权立法仍然欠缺必要的制度基础,更欠缺广泛的适用空间,无不令人担忧居住权立法会走回《物权法》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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