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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纠纷

温世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

农地制度变迁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其流转方式亦在不断创新。土地经营权[1]信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不仅解放了农民,让其摆脱了土地的羁绊;又解放了土地,促成了农地的高效、规模利用。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了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进而模糊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影响了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规模和效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概念生成以来即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时经几十年,相关理论争议时起时伏,至今未有定论。近来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笔锋键声再起,但仍未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可否继承形成通说。依笔者看来,主张不能继承者(以下称之为“否定论”)有其道理,主张能够继承者(以下称之为“肯定论”)亦有其道理,而且持相反主张者均能建构逻辑自洽的论证体系作为其观点支撑。之所以能够形成这种理论局面,是因为持论者为展开讨论而想像的制度体系以及所准备的知...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政策的意蕴是,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使实际经营土地者可以获得一种具有物权效力和抵押功能的财产权。该政策事实上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延伸,体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权利形态单一、权利效力弱、权利期限短、权利缺乏抵押功能等缺陷,这是两权分离变革得以形成的法制背景。在立法完善方面,可将实际经营土地的权利看作一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的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可通过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25条获得正当性。次级土地承包经...

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应法定,其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应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表述要科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建议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结构不科学、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与法律相冲突问题、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质问题、法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不具有普遍性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法律未界定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规定不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论争与立法回应

对经济学界最早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部分法学学者尚存质疑。梳理并反思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对“两权分离”论争的三个焦点,可以发现“两权分离”有坚实的现实基础;但是经济学界关于“两权分离”之经营权抵押和承包权归属于成员权的表述尚需修正,法学界部分学者对“两权分离”适用范围以及承包权的解读亦应矫正。简言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既是对农用地流转实践的一种发现、提炼,又是今后一段时期引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入股、担保,乃至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等诸...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迎新突破 村民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经过两年时间,多个试点地区就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形成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制度设计等进行了深入探索。今年6月份,全部试点相关工作将要完成,各地将围绕这项全新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权利体系重构研究

基于改革目标之实现和重大制度创新定位的考虑,土地经营权必须被定性为用益物权;德国次地上权理论和实践为我国土地经营权的创设提供了法理依据;土地经营权分置的法权结构应表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承包地“三权分置”开创了新的农地流转方式并细分出了新的权利类型,由此对“两权分离”下的农地流转权利体系带来了系统性影响,并提出了重构该体系的要求。基于方式丰富、体系清晰、“物—债并存”等考虑,“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流转权利配置可整合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

农地制度变迁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其流转方式亦在不断创新。土地经营权[1]信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不仅解放了农民,让其摆脱了土地的羁绊;又解放了土地,促成了农地的高效、规模利用。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了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进而模糊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影响了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规模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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