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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

中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在经济领域实行严格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地只是作为由国家计划支配的生产资料而存在。虽然宪法上仍然确定了土地权利制度,如规定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使用土地,不需借助于民事上的权利安排,而完全依赖于行政手段。在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调整对他人土地之利用关系的必要性也已不复存在。...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

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定为不动产,《物权法》以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应予删除,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行使原则、消灭原因等通用规则应予规定。典权、土地经营权应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居住权、不动产租赁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宜规定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应当继续保持,其设定应改采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收回与退出条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平等法律地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当明确收益权能、申请...

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 ——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论物权推定规范

物权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责任是案件裁判的重点问题,我国《物权法》中暗含大量的物权推定规范,这是《物权法》中证据规范的鲜明特色。从法律要件事实的角度,可以将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推定规范区分为三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规范,占有的权利推定规范和不可反驳的物权推定规范。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证明责任并不相同,前者要求相对较低,这是由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高于动产占有公信力所决定的,相比于占有,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更坚实的信赖基础...

《物权法》第245条评注

《物权法》颁布之后,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证法中得以体现。《物权法》对占有的直接规定集中于第五编第十九章,分为两类规范:一是“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范(第241条至第244条),二是占有保护规范(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正当性,众说纷纭,代表性观点则有和平秩序维护理论、本权保护理论、维续利益保护理论与人格保护理论四种。[1]时至今日,占有应予保护已是共识。《物权法》245条的规范意旨也正在于保护占有不受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害。...

公益诉讼: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的新途径

国家所有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所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其法律制度上的内在缺陷,加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国有财产遭受了十分严重的侵害。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因此,它可以适当地弥补这两者的缺陷,从而成为保护和救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新途径...

返还原物请求权体系解释论

作为保护所有权的一种最重要方式,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应对所有权人(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被剥夺的情形,以救济所有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出现的分离状态,与其他物权请求权一样,它取决于物权本身存在与否。我国《物权法》第34条并未勾勒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制度全貌,从法体系观点出发,对该条的理解应当结合占有恢复关系,从而把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结构和制度内涵。...

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

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立法应当对这一社会现象有一个回应。树立私权理念是正确解决城市建设与房屋所有权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基础。在城市私房拆迁中应当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且将其作为私房拆迁的直接目的。债权相对性的基本规则在城市私房拆迁中应予遵守。...

我国所有权的保护

当代,各国更多地要求所有权社会化,我国是否也需要走所有权社会化道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就没有真正的私有化存在过,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需要越来越多,所有权观念的缺乏,加之社会制度不完善,侵犯所有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拟从我国所有权观念出发,进而论述我国的所有权保护问题。...

物权制度设计现代化的几点思考 ——以葡萄牙民法为视角

葡萄牙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历史传统与语言文化的独特性,其民事法律制度也独具特色,对其他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我国亦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参考葡萄牙民法,我国物权制度设计思维应以所有制归属为主线逐步转移到以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善意为主线;淡化所有权归属,强化占有的法律保护;并应奉行合意主义为原则,交付主义为例外,登记只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的物权变动规则;在不动产物权交易中,应将不动产买卖分为预约合同和最终买卖合同两个阶段,并以公证的形式辅助建立良性的、以保护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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