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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

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物权法定和物权法定缓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统一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市民社会物权领域的秩序和自由。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使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固并绝对化,因而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物权无法予以确认,限制了物权领域的私法自治,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仍然是不全面的,难以实现民法物权领域的秩序与自由的统一。...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所公示的是物权,而不是其他。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不能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登记也可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也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物权的变动要件不是一回事。依双方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不应决定于行为的形式。交付和登记不应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预告登记制度的死亡与再生

根据《物权法》20条,预告登记的适用对象是“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其功能在于限制所有权人的一物数卖行为,确保由买卖合同等产生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1]转让房屋所有权,必须登记,一旦转让人在登记前一物数卖,受让人就有目的落空的现实风险,预告登记无疑是消弭该风险的一剂良药。...

物权公示的决定力

物权的变动需要具体公示形式的支持;未经公示的,要么变动不能生效,要么不能对抗第三人,要么不能处分变动后的物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所公示的是物权,而不是其他。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不能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登记也可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也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物权的变动要件不是一回事。依双方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不应决定于行为的形式。交付和登记不应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示的目的使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确定何人享有何物权,...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对抗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同一辆机动车出卖给数人,交付给第一买受人却登记在第二买受人的名下时,第一买受人而非第二买受人取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只有注销第二买受人的过户登记之后,第一买受人对于该车的所有权才能对抗第二买受人。于此场合,所谓第二买受人已为登记名义人,应当优先于第一买受人取得机动车物权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第二买受人未受领机动车,也就没有取得机动车物权,无物权者不会优先于有物权者。尽管如...

物权登记的效力及其法律适用

不动产登记无确权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区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所涉及的民事诉讼纠纷与行政诉讼纠纷的界限。第6条实际上针对的只应是申请并已由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普通债权人。...

普通动产融资租赁之出租人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

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银保监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沪金监[2018]14号)(下称“上海金融办意见”)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上海高院指导意见”),从融资租赁租赁物权属登记和查询的角度,为认定融资租赁物权属纠纷中的善意第三人提供了审判指导意见。...

动产融资租赁抵押权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在动产融资租赁实务中,存在承租人将融资租赁所得的租赁物再行抵押予第三人(如银行)以获取贷款融资的情形(即重复融资),产生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抵押权的权利冲突,此时哪种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

动产担保登记助力企业融资

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据统计,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担保信贷中,担保品绝大多数是不动产,而我国90%的小微企业没有不动产,二者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近年来,依托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开展担保融资业务,是许多国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有益实践,我国也在不断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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